6月22日,沪深交易所分别发布新修订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以下统称《审核规则》)等有关业务规则。
为进一步明确科创板、创业板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标准和程序,提高重组审核工作透明度,沪深交易所还制定发布了《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标准及相关事项》《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标准》(以下统称《2号指引》)。
科创板《审核规则》主要修订内容有三个方面:
一是增加科创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申请的并购重组委员会审议程序,将重组上市由现有的科创板上市委员会审议调整为并购重组委员会审议,同步修改涉及的全部相关条文。
二是调整审核时间,完善相关计算规则。与证券法保持一致,将重组交易申请的审核时限明确为自受理之日起,交易所审核和中国证监会注册的时间总计不超过3个月;根据重组审核机构审核实践和并购重组委员会审议需要,将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申请的交易所审核时间调整为2个月。
三是调整部分内容及文字,与证券法等其他相关制度的修改保持一致。
在重组审核标准方面,科创板《2号指引》主要是对科创板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区别于主板的相关规则的进一步解释,主要包含科创板上市公司购买标的资产的科创属性判断原则、科创板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分类审核安排等内容。上交所表示,上述规则发布后,上交所将组织做好规则实施工作,确保新制度平稳落地,并在实践中不断优化完善。
创业板《审核规则》也明确,在创业板上市委员会增设并购重组委员会。并相应调整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申请的审核期限,从现行45 天调整为2 个月。此外,根据审核实践,暂停计时情形中增加“处理会后事项、要求进行专项核查”两种情形。
创业板《2号指引》则从四个方面对创业板重大资产重组审核标准和程序予以进一步明确,包括重组标的资产行业定位要求、分类审核机制、重组申报文件要求、重组申请否决后的处理措施等相关要求。
在重组标的的行业定位要求方面,创业板《2号指引》明确了独立财务顾问在执业中应对标的资产所处行业进行核查把关,如标的资产所处行业不属于上市公司同行业或者上下游的,则应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对标的资产是否符合创业板定位进行详细论证分析,同时明确创业板重组上市标的的要求与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要求保持一致。此外,创业板重组审核也引入了快速审核机制与小额快速审核机制,进一步提高审核效率。
创业板试点注册制实施以来,并购重组审核工作平稳开展。截至6月22日,已有9家重组申请通过深交所审核,8家已注册生效。深交所表示,上述业务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至6月22日,尚未经深交所重组审核机构审核通过的创业板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或者重组上市申请,适用新规则;已经深交所重组审核机构审核通过的申请,适用原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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