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38确权时承包地面积的确定方法一、案例回顾第二轮承包时,在人口数不变的情况下,第二轮承包面积按原来的面积计算是平等的。因为地块有差异和丈量等原因,低成地农户这次确权登记面积比高成地农户面积大许多,形成新的不平衡,同样多的人口,个别农户这次登记面积将会比其他农户的登记面积大十几亩,如果按实测面积给予登记,其他农户不同意,如果不按实测面积登记,按面积登记的话,又不符合登记原则,也失去了调查登记的意义,承包农户也不同意,如果今后将登记面积与粮食直补、良种补贴面积挂钩的话,会造成新的矛盾纠纷,这种情况该如何处理?二、律师说法本案例争议的核心在于确权时承包地实测面积与原承包合同及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记载有出人的,如何填写登记簿和新证书,以及实地测量多出的土地该如何处理。确权登记颁证应严格执行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政策规定,对实测面积,经公示后据实登记。在登记簿中如实填写“承包地第二轮合同面积"和“实际测量面积" (农业部登记簿样本中“承包地块情况"分别设计了“承包地合同面积"和“实测面积"两项内容,无论实测面积与合同面积是否有出人,都应分别填写。笔者注)。对第二轮合同面积因地块等级不同折亩计算的,要在登记簿“承包地块情况”的“承包地第二轮合同面积"栏内予以注明;对出人较大的要对土地地籍草图进行审核,在村、组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才能确权登记。但经营权证书只填写实际测量的面积。通过实地测量,实际面积多于第二轮承包面积,对于实测多出土地的处理,应尊重历史、尊重农民意愿,不能简单化处理。对农户承包地原范围内的实测面积,应据实确权登记给原承包农户,不得强行收回;对极个别农户承包地面积明显多于其他农户的,要分清情况,妥善处理;对开荒新增的耕地,要由农民群众讨论确定如何确权。三、法律争议点确权时承包地实测面积与原承包合同及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记载有出入的,如何填写登记簿和新证书,以及实地测量多出的土地该如何处理。
四、法律、政策
《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三条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登记机构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四条 国家对耕地、林地和草地等实行统一登记,登记机构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应当将具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全部家庭成员列入。
登记机构除按规定收取证书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各地应以“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为原则,依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 2007)、《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技术规定》、《城镇地籍调查规程》等相关技术规定和标准,充分利用全国土地调查等已有成果,以大比例尺地籍调查成果为基础,查清农村每一宗土地的权属、界址、面积和用途(地类)等,按照统一的宗地编码模式,形成完善的地籍调查成果,为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提供依据。同时,要注意做好变更地籍调查及变更登记,保持地籍成果的现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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