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聊城市东昌府区的一家快餐店,将新鲜时令水果切削加入正规渠道采购的酸奶、红豆罐头等预包装的即食食材,制成水果捞外卖,结果被人盯上。对方下单后,先是以快餐店无凉食生产许可证为由进行举报,后又指该水果捞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获赔1000元。
事后,快餐店起诉对方,请求法院判决返还1000元。快餐店认为,对方不是普通消费者,而是职业举报人,是以索赔为目的进行购买的变相经营行为,其获得的1000元赔偿属不当得利。
2022年4月28日,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该起纠纷的二审判决:一审法院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于某属不当得利,应返还快餐店10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滨州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快餐店卖水果捞,被查处并赔偿1000元
法院判决显示,2021年8月11日15时许,于某通过“美团”向聊城市东昌府区优友快餐店订购“暴走鸡胸能量卷”、“芒果爆珠水果捞”各一份,合计支付价款28.6元,优友快餐店依约进行了配送。当日,于某通过全国12315平台,举报优友快餐店向其出售“芒果爆珠水果捞”涉嫌超出许可范围经营冷食类食品。东昌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站前市场监管所接到举报后,立即对优友快餐店进行了检查,告知其未取得凉食类许可不得经营凉食,并安排“美团”、“饿了么”平台停止该店线上经营凉食,同时,根据相关规定,决定对优友快餐店的违法行为进行批评教育。
8月17日,于某以其购买的“芒果爆珠水果捞”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为由,依据我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向经营者郭某索赔1000元,郭某通过微信向于某转账1000元。
随后,优友快餐店向于某追讨上述款项,未果。优友快餐店向无棣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于某返还优友快餐店不当得利1000元及赔偿占用1000元的利息,同时赔偿给优友快餐店带来的正常经营项目营收损失等。
双方争议焦点:水果捞是否属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
涉案的水果捞是否符合相应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及食品安全规定,成为原被告双方争议的焦点。
于某认为,优友快餐店未取得冷食类食品制售的许可违法制售案涉食品的事实已被聊城市东昌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实、责令改正,可以证实优友快餐店在经营的案涉食品不符合具备GB14881-201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相关规定。同时,我国《食品安全法》规定,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依据相关行政部门的查处认定的事实,优友快餐店在未取得“冷食类食品制售”许可的情况下即制售冷食类食品,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给于某造成了一定的安全隐患,应向于某支付十倍价款的赔偿金,增加的赔偿金额不足一千元按一千元计算。
优友快餐店显然不同意上述意见。优友快餐店表示,该店制售的水果捞只是将新鲜时令水果切削后加入正规渠道采购且在保质期内的大品牌酸奶、红豆罐头、爆爆蛋等预包装熟制即食植物性食材,属于植物性冷食类制品。依据我国《食品安全法》规定,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指食品实质上有毒、有害,不符合应当有的营养标准,对人体健康可能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优友快餐店生产的水果捞不涉及有毒有害物质,拥有应有的营养要求,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另外,优友快餐店的经营业态是网店,仅提供网上餐饮服务,不开设堂食,其经营场所符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于某通过列举不适用于网店经营业态的规范标准,推定优友快餐店生产的水果捞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理由不能成立。
优友快餐店还辩称,于某是职业举报人,不是普通消费者,以索赔为目的进行的购买商品活动属于变相的经营行为,于某为了实现通过获取举报奖励牟利的目的严重违背诚信原则,应予以抵制。
法院:没许可证不必然违反食品安全标准,不当得利应返还
无棣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综合于某提交的证据,仅能够证实优友快餐店存在未取得许可经营凉食的违法行为,但未取得许可制售的食品并不必然违反食品安全标准,且于某在庭审中明确陈述其食用案涉食品后未出现拉肚子等身体不适症状,故于某抗辩案涉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证据不足,应由其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因此,于某获利无法律根据,构成不当得利,遂判决返还优友快餐店10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以1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17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3.85%计息)。
一审判决后,于某上诉。
滨州中院二审认为,我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第一百五十条规定,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据此,《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所指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应指食品实质上有毒、有害,不符合应当有的营养标准,对人体健康可能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的食品。
本案中,优友快餐店虽未取得凉食生产许可生产销售涉案产品,但未取得许可制售的涉案产品并不代表该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生产许可与食品安全标准不属于同一范畴,不能简单等同,且于某未举证证明涉案凉食有毒、有害、不符合应有的营养要求、存在对人体健康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等影响食品安全的问题。故于某要求优友快餐店十倍赔偿的依据并不充分,一审法院判决并无不当。
2022年4月22日,滨州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曾举报11家餐馆卖凉菜并起诉市监局要奖励,法院驳回
澎湃新闻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发现,于某提起的诉讼相关裁判文书多达200多份,其中多起因举报未拿到奖励而起诉各地市场监管部门。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份二审判决显示,2020年5月,于某通过美团外卖接连向11家餐馆分别购买凉拌黄瓜豆皮、姜汁松花蛋、凉拌金针菇、凉拌西红柿、拌苦菊、小葱拌豆腐、拌三丝、拌土豆丝、炝拌豆腐皮等11份凉菜,然后将这11家餐馆举报到了东营河口区市场监管局,要求调查这11家餐馆超范围经营凉菜,并给予他举报奖励。河口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后,对上述餐馆进行警告并责令改正,但以其举报并不符合奖励条件为由,没有给予于某奖励。
随后,于某起诉河口区市场监管局至法院,要求给予举报奖励。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在此案中,于某的上述行为特征体现出其购买行为并非以消费为目的,也未提交证据证明其购买的产品有质量等问题损害了其合法权益。最终,认定于某不符合《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第六条的奖励条件,判决驳回了于某的起诉。
天津市西青区法院针对于某起诉西青区市场监管局讨要举报奖励的一份裁定显示,该法院查明,于某自2020年6月起,向天津市市场监管系统投诉举报24起,要求举报奖励。截至2020年7月27日,于某提起诉讼的案件共计204件,其中39件为不服市场监管、食品药品监管处理决定的行政诉讼案件;165件中大部分为于某起诉买卖合同纠纷、网络购物合同纠纷的民事诉讼案件。
西青区法院认为,本案中,原告于某短期内大量多次对其购买的商品提出投诉举报或提起诉讼要求奖励,明显不属于为消费而购买商品或者服务的普通消费者,其投诉举报行为不属于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实施的行为。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第三十七条的精神,对于恶意举报非法牟利的行为,不属于法律保护的合法行为,其行为主体不具有法律保护的合法利益。最终,西青区法院一审驳回了于某的起诉。
校对:丁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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