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反映对象本质属性的思维形式
人都能思考。任何思考,都有思考的主体,也有思考的客体。对象是一切能够被思考的客体。对象可以是有形的,如日、月;也可以是无形的,如气压、电阻。对象可以是物质的,如分子、原子;也可以是精神的,如感觉、思维。对象可以是存在的,如商品、货币;也可以是不存在的,如金山、上帝。总之,对象包罗万象,都能被思考,为概念所反映。
对象的属性是对象的性质和对象之间的关系的统称。对象都有属性。不具有任何性质,不存在于一定关系中的客体,不能成为思考的对象。本质属性是一类对象共同具有,且仅为该类对象所具有的属性。概念是把对象作为类来反映的。对某类对象来说,如果某种属性,仅为其中部分成员所具有,而不为全部成员所具有,则称为该类对象的偶有属性。
如果某种属性,为该类对象全部成员所具有,则称为该类对象的固有属性。如果某种固有属性,仅为该类对象所具有,则称为该类对象的本质属性。例如,对于“商品”这个类对象,“物美价廉”是偶有属性,因为物美价廉的属性,为部分商品所具有,未必为全部商品所具有。“劳动产品”是固有属性,但并非本质属性,因为所有商品都是劳动产品,但并非所有劳动产品都是商品。“为交换而生产的劳动产品”是本质属性,因为商品都是为交换而生产的劳动产品,且为交换而生产的劳动产品都是商品。“商品”概念反映“为交换而生产的劳动产品”的本质属性。
概念是思维的抽象。概念是反映对象的本质属性的思维形式。概念反映一类对象,舍弃偶有属性,抽取仅为该类对象所具有的固有属性,即本质属性。如“人”的概念,舍弃高矮、胖瘦、善恶、美丑等各种偶有属性,抽取“有理性、会劳动”等为人所共有且仅为人所有的本质属性。
这里所说的本质属性,是逻辑学意义上的本质属性。逻辑学意义上的本质属性,与认识论意义上的本质属性有别。逻辑学意义上的本质属性,反映不同对象之间的界限。认识论意义上的本质属性,反映对象现象和本质之间的界限。
一种属性,如果为某类对象所共有,且仅为该类对象所有,能把该类对象和其他对象区别开来,在逻辑学意义上,就是该类对象的本质属性,尽管从认识论角度来看,这种属性可能只是现象描述。如古人对人的属性的认识是“二足无毛”,这一认识虽只停留于现象,却能把人与其他动物区别开,反映一种逻辑学意义上的本质属性,形成初步的“人”的概念。一类对象的本质属性可以是多种多样的。如人的本质属性,有“二足无毛”、“有思想”、“能制造和使用工具”等。显然,从“人是二足无毛的动物”,到“人是有思想的动物”,再到“人是能制造和使用生产工具的动物”,对人的本质属性的揭示有较为肤浅和较为深刻之分,相应的,人这个概念也有较为肤浅和较为深刻之分,但一般这不是逻辑学研究的问题。
逻辑学研究的核心问题是推理。推理由命题构成,是命题群。命题由概念构成,是概念的合式结构。概念是思维的要素,是逻辑研究的起点。
概念分逻辑概念和非逻辑概念。逻辑概念刻画对象的逻辑性质和逻辑关系,如“所有”、“有些”、“并且”、“或者”等。非逻辑概念刻画对象自身或对象的各种非逻辑属性。命题逻辑、词项逻辑和谓词逻辑各章,对逻辑概念和非逻辑概念都有相应的形式处理,非逻辑概念在词项逻辑中处理为词项,在谓词逻辑中处理为谓词和个体词。
二、内涵和外延
逻辑思维要求概念明确,即准确把握概念的内涵和外延。概念的内涵,是概念所反映的对象的本质属性。如“商品”概念的内涵,是“为交换而生产的劳动产品”。概念的外延,是概念所反映的对象类。具有概念内涵的所有对象构成的类,就构成该概念的外延。如“人”概念的外延,反映有人的本质属性的个体构成的对象类。相对于“人”的对象类,“男人”、“女人”为子类,“鲁迅”、“华盛顿”等为分子。分析概念外延的最低层次是分子、个体,不能任意扩展至分子、个体的组成部分。如“中国人民大学”属于“学校”的外延,但“中国人民大学”的一部分“中国人民大学哲学院”,却不属于“学校”的外延。任何概念都有内涵和外延。确定一概念的内涵,该概念的外延也随之确定。了解一概念的外延,也有助于理解该概念的内涵。如知道“发展中国家”概念的外延,有助于理解这个概念的内涵。
确定一对象是否属于某概念的外延,标准是看它是否具有该概念的内涵。如“中国”不属于“联合国”的外延,因为“中国”不具有“联合国”的内涵。“中国”属于“联合国成员国”的外延,因为“中国”具有“联合国成员国”的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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