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群聊、QQ群等互联网群组作为在线交流互动的网络空间,成为许多人工作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管理员作为互联网群组的管理者,能够“踢人”,是区别于普通群聊成员的重要标志,而围绕“踢人”权限也产生了许多纠纷。
【案情回顾】
林某系微信聊天群“某业主群”的管理员之一,群成员仅限同小区产权物业业主。钱某于2019年受该群成员邀请加入群聊,2021年7月13日,该群管理员安某在群内面向全体成员发布通知,要求群内业主修改用户名,格式为“楼号+房间号+姓名”,非业主和广告商自动退群,并表示,不修改者将在一周后被移出群。7月23日,钱某在群内发布聊天言论,称业主具体住址属于个人隐私范畴,业主是否愿意公示是业主的个人权利。林某在发言表示“不愿意遵守群规就请退群”之后,将钱某移出群聊。
北京互联网法院认为,涉案纠纷产生于业主群,该群成立的目的并非替代物业管理或发布行政措施,而是小区基于业主身份互相识别设立的交流平台。因此,钱某是否选择遵从涉案微信群规则,以及是否应被涉案微信群接纳的事实判断本身,应落入社会交往范畴,该行为并未创设民事法律关系,无需民事法律介入予以调整。法院裁定驳回钱某的起诉。
【法官说法】北京互联网法院法官封瑜接受“人民说法”栏目采访时表示,互联网群组依托于互联网社交平台功能组建运行,群主或群管理员作为互联网群组事实上的直接管理者,对于群组成员的行为具有管理义务,而平台也赋予了群主或群管理员“踢人”、禁言等管理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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