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务派遣“三性”原则
《劳动合同法》第66条规定,劳动用工一般在临时性、替代性、辅助性工作岗位上实施;
1、临时性:派签协议约定派遣期限不超过6个月,劳动者在期满6个月时应当终止在用人单位上班,返回派遣单位。
2、辅助性:工作岗位由用人单位确定,与被派遣劳动者无关。
3、替代性:是否由派遣单位派遣人员到用工单位来替代原来工作人员岗位,由用人单位和劳务派遣单位决定。
二、劳务派遣中的“三性”解决办法
1、所谓辅助性:即可使用派遣工的岗位须为企业非主营业务岗位;(例如食品场现公司需要,必须请一位电工)
2、替代性,指正式员工临时离开无法工作时,才可由劳务公司派遣一人临时替代;(某公司前台怀孕无法继续从事前台工作,可由派遣公司派遣人员进行替代)
3、临时性,即派遣期不得超过6个月,凡企业用工超过6个月的岗位须为本企业正式员工。同时明确,违反上述“三原则”使用派遣工的,视为用工企业直接用工,派遣公司需承担法律责任。人大法工委的答复是对《劳动合同法》的立法解释,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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