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真言的念法(清真语怎么说)

“纯洁不染、诚一不二”谓之清真。在中国,回、维吾尔、哈萨克、东乡、柯尔克孜、撒拉、塔吉克、乌孜别克、保安、塔塔尔等10个信仰伊斯兰教的少数民族普遍具有清真饮食习惯。这种饮食风俗源于伊斯兰教法,清真食品特指符合伊斯兰教法的食品,阿拉伯语حلال汉语音译为“哈了里”,含义是“合法而佳美即清真”,阿语音译成英语字母“HALAL"。

清真食品主要是动物类食品和深加工食品。动物类食品是指严格按照伊斯兰教法屠宰的活体动物肉类食品。深加工食品是指按照伊斯兰教法、规矩、礼仪进行加工的食品。

作为古汉语词汇,"清真"一词最初与伊斯兰教并无直接联系。早在南北朝刘义庆的《世说新语》中就有"清真斋欲,万物不可移也"的语句,意为纯净朴实,无尘无染。唐代诗人李白、孟浩然,宋代词人陆游、辛弃疾,多次在诗文中使用该词,泛指做人的道德标准或高洁优雅。明中期以后,中国的伊斯兰学者以“纯洁不染、诚一不二”喻指伊斯兰教,并逐渐在中国伊斯兰教领域使用"清真"一词。时至今日,除"清真教""清真寺""清真言"等专用词汇外,在中国,"清真"一词单独使用通常专指已转变为相关民族习俗的清真饮食,作为限定词使用,亦等同于其他国家伊斯兰教"Halal"(即"符合伊斯兰教法的")。

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国家实行尊重和保护各民族风俗习惯的政策,切实保障各民族群众的相关合法权利。国家一方面坚持从民族风俗习惯的角度来规范和管理清真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杜绝"清真不清"现象发生;另一方面也明确禁止将"清真"概念泛化到食品以外的领域。

在中国,任何企业和个人都应当依法依规开展清真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有的地方制定了清真食品管理的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有的地方在其他地方性法规中对清真食品的生产经营活动有专门的条款进行规范,对于进一步规范清真食品生产经营和维护有清真饮食习惯群众的合法权益提供了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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