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此,中共宣城市委办公室回应称: 一、关于您所反映的网络基站建在居民楼房屋内问题
经查,您所反映“网络基站建在居民楼房屋内”是位于旌德县旌阳镇和平新村秀水人家22幢X05、X05室,由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安徽有限公司宣城分公司于2008年4月22日购买(房地权旌房字第001298号),主要用途是作临时宿舍及放置设备。根据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安徽有限公司《关于同意立项建设宣城地区备选站址三期工程(第一批)的批复》(安移动计〔2008〕83号),立项建设GSM基站,类型为水桶式美化天线。该房为复式楼房,总面积为170.82m2,于2008年将无线信号传输设备安装在705室内。在全市约有400余例类似情况。
二、关于您所反映的辐射和噪音问题
根据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安徽有限公司宣城分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国环评证乙字第2316号),并经核工业二七零研究所监测,该基站周边环境中的电场强度现状范围值在0.09─3.24v/m之间,符合安徽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安徽省无线通信基站单址多套环境影响评价暂行标准的函》(环辐射函〔2009〕474号)规定电场强度参考值在8.5v/m要求。明确选址合理性结论为“根据现场调查,本次评价的基站选址不占用基本农田,基站运营时无水、声、气污染”,周围环境能够满足国家相关标准限值要求。
三、关于您反映的“基站不应该建在居民楼问题”
经查,旌德县移动公司在和平新村22幢居民楼所设相关设备用于基础通信,该类设备既不是建筑物也不是构筑物,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之规定,无须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依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修订《电信条例》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可以在民用建筑物上附挂电信线路或者设置小型天线、移动通信基站等公用电信设施”,上述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可以在民用建筑物上设置移动通信基站。该基站相关设备放置在移动公司自有产权的房屋内,对照《物权法》相关规定,也不构成对公共设施或他人物权的侵占或利用。因此,您所反映的“基站不应该建在居民楼问题”并没有相关法律规定。
对于基站建在您所居住楼内,对您的生活造成的影响,旌德县移动公司深表歉意,将在近期对705室进行减噪防震处理,最大限度减少影响。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