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查明:
2013年2月至2020年3月,被告人唐某某在经营被告单位上某某(以下简称“新佳佳公司”)期间,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上海中华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华药业”)等处采购龙虎清凉鼻舒吸入剂、龙虎风油精、龙虎清凉油、龙虎人丹以及水仙牌风油精等各规格药品,销售至上海尔南商贸有限公司、上海市嘉定区劳动保护用品有限公司等公司以及联华超市、如海超市等处。2020年3月17日,上海市宝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本区锦乐路XXX号新佳佳公司进行检查,当场查获尚未出售的龙虎清凉鼻舒吸入剂、龙虎牌风油精、龙虎牌清凉油、龙虎人丹等36种共计6,329件药品。经查,至案发上述药品已销售金额2,439,684.79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未销售金额22,281.8元。
法院认为:
被告单位新佳佳公司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事药品经营,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唐某某身为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亦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单位新佳佳公司及被告人唐某某具有自首情节,可依法对被告单位新佳佳公司从轻处罚,对被告人唐某某减轻处罚。被告单位新佳佳公司及被告人唐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罚。辩护人的相关意见,本院可予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单位上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上述罚金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唐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上述罚金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三、禁止被告人唐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药品销售的相关活动。
律师说法:
关于非法经营罪,目前沦为口袋罪,最常见的就是简单的将行政违法认定为刑事犯罪,将没有经营许可证直接认定为违反国家规定,此时律师在辩护之时步履维艰。虽然最高法将王立军收购玉米案件作为指导案例,也多次发文强调非法经营罪必须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但在实践中的难度依然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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