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电视剧《长安十二时辰》的热播,我们看到了盛世唐朝繁荣昌盛的同时,也看到了封建专政时期比较暗黑的一面。那就是活跃在封建政权时期中的一个庞大的阶层奴婢。
奴婢,又称呼为僮仆、家仆,概况地讲是指失去自由的人。为奴隶主服务的男女,男性称为奴,女性谓为婢。
封建政权体制下的良贱等级制度
第一、良贱最早是从奴隶阶段逐渐演化出来的一个必然产物。而奴婢则是大唐王朝时期社会地位地下的一个群体,也是古代良贱等级制度中身份最低的一个等级。
第二、良贱在古代历史上就是指良民和贱民的合称。自秦汉时期将各种籍户的出身或身份区分为良民、贱民两个等级。
第三、良贱等级制度中则是以士、农、工、商为良民籍;以倡优①、奴婢、乞讨者等为贱民籍。每个朝代不同,因此在不同的历史时期称谓也不与人同,但本质则是雷同的。
(①倡优:在古代就是指娼妓和优伶合在一起的一种称谓。倡,则是乐人;优,则是伎人。用现在的话说就是音乐、歌舞、娱乐、演艺说唱等艺人)
第四、贱民在公法上和良民是有着很大的不同,遭受不平等的人权限制,禁止读书,不能科考入仕,不准和良民互通婚姻,在生活之中的方方面面都备受诸多歧视,有的则是毫无自由可言。
《唐律名例》言道:奴婢贱人,律比畜产。
《唐律.盗贼律》则曰:其奴婢同于资财。
途径之一、承袭祖辈或接受家族世代相承流传下来的家奴。
途径之二、通过发动侵略战争,俘获到的俘虏为奴。
途径之三、通过逼良为贱,掠买良人子女为奴婢。通过非正常手段买入或逼迫一些正常百姓人家的子女为奴。史曰:
荆、益奴婢多国家户口,奸豪掠买,一入於官,永无免期。《新唐书.卷一百一十八》
又如:关畿之内,掠夺颇多,遂令黔首之徒,或被丹书之辱。旧格买卖奴婢,皆须两市署出公券,仍经本县长吏引检正身,谓之过贱,及问父母见在处,分明立文券,并关牒太府寺。《全唐文.卷九十二》
途径之四、自愿卖身为奴者。这类群体在战乱纷争的年代、税赋叠加不断、又由于天灾人祸造成的灾荒或饥荒年代自愿卖身为奴婢者甚多。史曰:
敛获始毕,执契行贷,饥岁室家相弃,乞为奴仆,犹莫之售,或缢死道途。天灾流行,四方代有。《文献通考.田赋考三》
途径之五、债权奴婢。由于债权人无法履行债务偿还能力,再者由于债权人经济拮据导致所欠的高利贷不能如期偿还,所以只有卖身抵债。我们在电视剧中最为常见的则是卖身葬父、葬母等以身抵债的形式就是一种非常普遍的债权奴婢。
柳人以男女质钱,过期不赎,子本均,则没为奴婢。《新唐书.韦王陆刘柳程传》
途径之六、罪籍奴婢。在古代由于官员犯罪,其家眷乃至全族人的宿命都会受到株连,尤其是一些罪大恶极、株连九族的官员家族中的男丁和女眷受到的牵连最为严重。
凡反逆相坐,没其家配官曹,长役为官奴婢。《新唐书.百官志》
综合以上来看,唐朝时期的奴婢获取的方式则与秦汉政权时期并无二致,仅仅是略有差异而已。但未达一间的是,代代相传的奴婢体制,在南北朝时期随着统治者思想意识的改变而赓续赦免或免除,在北周第三任皇帝宇文邕执政时期颇为最盛。
时间转瞬至隋朝末年接连爆发的数次农民起义浪潮中,诸多的奴婢身份的人逐渐脱离了奴婢的社会地位而逐步变成了良人的身份。
唐朝政权建立之初,李渊、李世民父子二人切身看到了隋朝统治政权被社会最底层,由农民、奴隶等为主要核心的群体发动反压迫战争中将大隋帝国瞬间分化瓦解直至亡国。
因此,在大唐建国之后,李渊、李世民及后任执政者们都清晰地意识到有必要缓解这个社会阶层冲突。所以,就采取了一些积极有效补救措施。
第一、在唐太宗李世民执政年代,废除了在战争中缴获的战俘不再沿袭之前的俘获即为贱民,世代为奴的历史古制,频频赦免为良。
史载:唐太宗贞观十九年(乙巳,公元645 年)8月21日唐军攻克高丽时。
诸军所虏高丽民万四千口,先集幽州,将以赏军士,上愍其父子夫妇离散,命有司平其直,悉以钱布赎为民,欢呼之声,三日不息。《资治通鉴.卷一百九十八》
由此,唐朝的赦免政策一直延续到唐朝末年时期依旧有释放俘虏的特例发生,如在公元891年(昭宗大顺二年)四月。
赐两军金帛,赎所略男女还其家。民年八十以上及疾不能自存者,长吏存恤。《新唐书.昭宗哀帝传》
广州都督赏仁弘尝率乡兵二千助高祖起,封长沙郡公。仁弘交通豪酋,纳金宝,没降獠为奴婢,又擅赋夷人。既还,有舟七十。或告其赃,法当死。帝哀其老且有功,因贷为庶人。《新唐书.刑法志》
第三、针对那些私下贩卖良人为奴婢者,按照大唐律例可以处其缢死,其家眷充为奴婢数年的法令。
盖略人为奴婢者绞,为部曲者流三千里,为妻妾及子娉者徒三年。使其果犯略人之罪,则以略人正条治之。《刑统.卷二十.贼盗律》
虽说,在规格如此之严厉的法令之下,屡有诸多的地方豪强和不法官吏等辈在“明知山有虎偏向虎山行”,而频频顶风作案劫掠贩卖良人籍户为奴。
可是,这种贩卖良人为奴的生意毕竟不合法的,也仅是一些人为财死鸟为食亡之辈才胆敢以身试法。
我们反过来看,那些自愿卖身为奴者,他们也是在情非所愿、迫不得已的困境下才会选择的这样一条不归路。毕竟任何一个人是不可能放弃自由之身而自愿弃良人而做贱人。
综上所述:首先是奴婢群体日渐老龄化,其生产劳作的能力也大不如从前。其次是奴婢的思想意识里与奴婢主有着很深的隔阂,以至于奴婢的生产劳作能力每况愈下。然后是奴婢群体意识的逐渐提高和为争取自由而频频发动的扞拒战争。继而是迫使封建政权、地方豪强、朝廷官吏们赓续豁免奴婢为良人。
最后、在千呼万唤的背景下,唐朝诞生了奴婢改制,也正是因为这些律法的出台,让唐朝时期的奴婢数量日益减少。
一免者,一岁三番役。再免为官户,二岁五番役。三免为良人。六十以上及废疾者,为官户;七十为良人。《新唐书.卷四十六》
奴婢分为官奴婢与私奴婢两种。我们现在了解一下官奴婢的性质。
官籍奴婢的隶属与性质:
官奴婢,一目了然就是指籍没于官方的奴婢,其人隶属于朝廷所有。但自秦朝专政年代始起,奴婢甚是昌盛。秦亡,汉太祖刘邦立国之后奴婢的数量也一直居高不下,最高峰值时奴婢的数量接近于百万之巨。
如此之高的官籍奴婢主要来自于罪吏和其家眷,还有中央政权罚没的私属性质的奴婢及私人因触犯律法被贬为奴婢后籍没官方。
如汉武帝刘彻时期在推行算缗告缗政策时,就强制籍没全国范围内的豪绅商贾们的私籍奴婢数以千万计。而这些私籍奴婢即转换为官籍奴婢,其所有权一律附贯于汉朝中央政权。
第一、官方奴婢基本被安置在诸郡工官(手工业制造部门,负责制作日用器具。)、或矿山、或杂役、或饲养家禽、或奖赏皇族豪强等。
第二、官方贩卖,因为有合法身份的奴婢凭据手续是可以买卖的。官籍奴婢在古代是有市有价,可以自由买进卖出,期间奴婢的衣食住行均由官方提供。
第三、官籍奴婢的身份一旦形成就是终身的,后嗣子孙也会因此世代沦为官奴,但可凭借功绩恢复良人身份。(唐宋元明清封建政权时期没官为奴者,称谓官奴。)
唐朝时期,官奴婢的籍户隶属朝廷,但却附属于刑部辖制。
都官郎中、员外郎掌配没隶,簿俘囚,以给衣粮、药疗,以理诉竞、雪免;凡公私良贱必周知之。《唐六典.尚书刑部》
第四、内部调配。尚书刑部官署统辖奴婢籍户,但是直接管理者和分配奴婢去向的却是刑部下属的部门,在诸司(寺)需要调配奴婢时,可凭函由司农寺调配。史曰:
凡初被没有伎艺者,各从其能,而配诸司。妇人工巧者,入于掖庭。其余无能,咸隶司农。《唐六典.尚书刑部》
第五、籍没地方。除了刑部拥有一部分奴婢的所有权之外,还有一些奴婢附籍于诸地州县。附贯州县者,按比如平民。《新唐书.百官志》
官方奴婢成年丁籍的年龄皆略早于一般人家的良人。根据《新唐书.卷四十六》记载:四岁以上为小,十一以上为中,二十以上为丁。
综合以上史料所述,赵刘果儿又考证了《唐令拾遗》、《唐會要》发现。唐朝中男、丁男之制,于公元744年(天宝三年)以十八岁为中男,二十二岁为丁男;于公元763年(广德元年)变更二十五岁为丁男。
官籍奴婢的户籍名册则是一年一造。史籍《唐六典.卷六.尚书刑部》中则记载道:
每岁孟春,本司以类相从而疏其籍以申。每岁仲冬之月,条其生息,阅其老幼而正簿焉。(每岁十月,所司自黄口以上并印臂,送都官阅貌。)
又根据《唐会要.卷八十六》中记载:户管造籍一式二份。
官奴婢,诸司每年正月造籍二通。一通送尚书,一通留本司。
而这些籍没官方奴婢的日常行为和各项活动都归官曹②提供。
(②官曹:古代历史时期官方行政机构按照分曹办公,也就是分职办公,如同当今诸司、厅、局、处、科室的一种公务体制。曹就是雷同于今天行政编制里面的厅、局、处、科。)
第一、私籍奴婢的出处基本是以集市贩卖和御赐两种。贩卖又区分为自愿卖身为奴和劫掠贩卖。前者基本属于是家境破落、生活拮据、为了生活而甘愿卖身为奴者。后者基本属于是以倒卖良人为奴婢,这种行径是违法的,朝廷是严令禁止的,但仍有良人屡被贩卖。
第二、御赐为皇室外戚、功臣名将为获得奴婢的一种主要方式。
所以,私籍奴婢与官奴婢则完全相反相成,官籍奴婢归属中央政权,私籍奴婢却是归属于私人奴婢主所有。其基本的工作职责就是家务杂役,或从事手工制造行业,犹如奴婢主的私人物产一般
随主属贯,又别无户籍。《唐律.户婚律》
奴婢既同资财,即合由主处分。《唐律疏义.户婚》
第三、唐朝封建政权时期佛教之风日盛,渐渐形成泛滥之势。在这样一种历史背景下,诸寺庙道观皆有奴婢。佛教盛行之风沿袭至唐武宗李炎继承帝位之后颁诏拆毁寺院、招提、兰若时,僧尼还俗26万余人,奴婢还籍十万余众。
武宗即位,废浮图法,天下毁寺四千六百、招提兰若四万,籍僧尼为民二十六万五千人,奴婢十五万人。《新唐书.食货志》
而这些人被登记造册籍没寺庙奴婢十万余众转换为两税户。
中下田给寺家奴婢丁壮者为两税户,人十亩。《新唐书.卷五十二》
唐朝封建政权时期,奴婢的驱使情况相对而言较为庞杂。但纵观史料记载则可以笃定,奴婢的群体已经不单单是用于一般的生产劳作之上。
站在官方的角度来看,国家的屯田,唐天宝年到元和年前,戍边地区的基本是采用士兵,或因贬谪之罪的官吏发配戍边为兵农实行农田屯垦。
内陆地区的屯田则皆由兵农合一的士兵和征调正役与杂徭耕作。
第一、公元726年(开元十四年)唐朝宰相李元纮言道:
若置屯,即当公私相易,调发丁夫。调役则业废于家,免庸则赋阙于国,内地为屯,古未有也。《新唐书.魏卢李杜张韩传》
第二、安史之乱爆发之后,唐朝官方屯田制渐渐以收取赋税的方式租给百姓负责耕作。
况二千余里发人出屯田。一岁方替。其粮谷从太原转饷漕运。价值至多。又每岁人须给钱六百三十。米七斛二斗。私出资费。数又倍之。据其所收。必不登本。而关辅之民。不免流散。是虚扰畿甸。而无益军储。与天宝以前屯田事殊。《唐会要.卷八十九》
第三、隶属于唐朝中央政权的屯田。皆雇民或借庸以耕。《文献通考.田赋考》
第四、官田则以其田亦借民佃植,至秋冬受数而已。《文献通考.卷六十五》
本文叙述到这里,我想通过史料阐明的则是,唐朝中央政权直辖的国有土地,原则上是不使用奴婢耕作的,除非情况特殊,则另行调发。
因为,隶属于官方的奴婢基本上都在从事手工劳作与接受繁多的杂役差使。有歌舞乐器才艺之人则留置,另有心灵手巧或一技之长的特殊奴婢则分配技术工种,参加手工制作。剩下的那些无能者则咸配司农接受杂役差事。
凡初配没有伎艺者,从其能而配诸司;妇人工巧者,入于掖庭;其余无能,咸隶司晨。《唐六典.卷六.尚书刑部》
综上所述:私籍奴婢的劳役差遣要比官方的更加冗杂,但其主要的核心工作职责不变,那就是从事奴婢主家族府邸中的差役之事。
尽管,在古代历史时期奴婢从事农业耕种的史籍记录也不少。不过,私籍奴婢从事农田耕作毕竟是极少的一部分。
究其原因:一是、这种奴隶主剥削体制严重影响着奴婢们的生产劳作的积极性。这种效率低下的生产劳作模式,渐渐让地主酋长们意识到成本比例。
附贯州县者,按比如平民,不番上,岁督丁资,为钱一千五百;丁婢、中男,五输其一。《新唐书.卷四十六》
这段史籍则说明,按照附属于诸州县的奴婢对比来看,其不上番所纳的色役③比平常的农户要少。而一般丁男④以财物代替役差,则需缴纳二千五百文,但丁奴⑤仅需缴纳一千五百文。
(③色役:是唐朝时期阶层不同的人承担诸多种类的役差,称谓色役。沉积在民间的色役种类有四十余种。色役和正役则相反,依据其身份等级摊派役差,不同阶层和身份地位的子弟,都要承担相应的色役摊派。
但是,这种色役摊派人物中很多官吏权势子弟们几乎都没有亲自上番,均是以资财代替色役,这种形式称之为资课。资课就是封建政权时期巧令名目设计的一种特殊征税方式。)
(④丁男:丁男也谓壮丁,是中央政权赋税、徭役的首要负担群体。)
(⑤丁奴:就是指成年的男性奴仆,男子二十岁以上为丁。)
这充分折射出奴婢生存在一种极其恶劣的一种环境中,不要说是奴婢了,就是一个自由的良人也不会有多少生产力,就更不要说有积极向上的创造力了。
正因为如此,奴隶主们就逐渐摈弃了奴隶,放弃了这些对生产劳作不热爱,几乎是丧失了积极性、主动性的劳作群体。
唐朝时期,地主豪强阶级也势必会遵循这种自然规律,选择更具有创造力、更有利润差的一种剥削模式。
二是、唐朝中央政权规定官吏拥有私籍奴婢的数量比前代大大减少。
天宝八载六月十八日敕。京畿及诸郡百姓。有先是给使在私家驱使者。限勒到五日内。一切送付内侍省。其中有是南口及契券分明者。各作限约。定数驱使。虽王公之家。不得过二十人。其职事官。一品不得过十二人。二品不得过十人。三品不得过八人。四品不得过六人。五品不得过四人。京文武清官。六品七品不得过二人。八品九品不得过一人。其嗣郡王郡主县主国夫人诸县君等。请各依本品。同职事及京清资官处分。《文献通考.卷十一.户口考》
自然,诸多的权要豪强们所拥有的奴婢数量往往是云屯雾集。不过,我们可以通过这段史籍记载了解到,中央政权规定官员是按照级别匹配和限制奴婢的数量,更是凸显出奴婢主要是从事府邸杂事役使,并没有放在农田劳作生产途径。
三是、唐朝时期存在的奴婢,主要的职责范围就如上述所说的这一种类别。奴婢之中除了女婢从事杂役差使之外,男奴之中勇猛善战者之人,也会被编入军籍,随军出征作战。
如:唐朝女皇帝武则天执政时期,公元696年(万岁通天元年)敕:士庶家僮仆有骁勇者,官酬主直,并令讨击契丹。《唐文拾遗.卷八》
可是,唐朝时期奴婢留存的数量与役使情况,在中原内陆地区和戍边地区则是有着天壤之别。内地因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封建经济的不断强化,奴婢存在的数量日益减少,很少直接用于生产上。
而边境地区则与诸少数蕃族疆域毗邻,因此受到少数蕃族落后的经济关系的影响,奴婢的数量和用于生产上的情况有逾于内地。
如:大足元年,敕:以北缘边州县,不得畜突厥奴婢。《文献通考.卷十一》
如:元和四年,敕:
岭南、黔中、福建等道百姓,多被公私掠卖为奴婢,宜令所在长吏,切加捉搦,井审细勘责。《文献通考.户口考》
如:昭宗大顺二年,敕:
天下州府及在京诸军,或因收掳百姓男女,委两军收赎,归还父母。其诸州府供钱充赎,不得压良为贱。《唐文拾遗续拾》
唐朝时期的奴婢的性质,其具有奴隶和农奴的双重特质。可以说,他们和封建专政时期奴婢社会有着趋向相同的一面。失去自由,权利归奴隶主所有。没有恋爱自由,婚姻也不能自由做主,皆有奴隶主有权婚配,而且只能同色相婚。没有特别赦免,子孙后代皆为奴婢。
唐朝刑法之中侧重社会阶层的等级划分,这种现象在《唐律疏议》中触目皆是。毕竟奴牌封建政权时期是一种被中央政权赏赐和私人馈赠之物产一般。
史曰:唐朝名将李靖因受诏命讨伐有功。
拜靖行台兵部尚书,赐物千段、奴婢百口、马百匹。《旧唐书》
再者、我们还可以在唐朝时期官方印刻的铭文、铭志中发现一些历史印记,这些就是封建政权区别奴婢等级卑贱的史证。通过这些则都足以阐明了唐朝时期的奴婢地位和奴隶体制下的奴隶群体是趋向相同,没有本质区别的。
另外、奴隶在这里也同役畜一样,并没有和以往有何不同。要说和役畜略有区分的话,那就是役畜是不会说话、没有感觉得物种,而奴婢则是一种会说话、有感觉色彩的役畜工具。
其一、唐朝时期,奴婢主不能肆意滥杀奴婢,即使奴婢有罪也不能任意私下自行处罚,必须要向官府申报备案,私下杀奴者按律则罚。
大理寺律,诸奴婢有罪,其主不请官司而杀者,杖一百;无罪而杀者,徒二年。《文献通考.卷十一》
其二、无论官籍还是私籍的奴婢们不再是终身或世代为奴。
六十以上及废疾者为官户,七十为良人。《新唐书.卷四十六》
其三、奴婢已有私有财产,奴婢可以用钱赎罪,反映了奴婢是具有私有财产的。
其部曲奴婢应征赃赎者,皆征部曲及奴婢,不合征主。《刑统.名例律》
总而言之,这就说明附属于官籍的奴婢和私籍奴婢则有着天悬地隔的差距,由此体现出唐朝时期的奴婢已经不是原来意义上的奴婢了。
一言以蔽之,那就是唐朝封建政权时期的奴婢和奴隶体制下的奴隶性质既是大同小异,但又略有差异,这种特点足以折射出封建专权制度之下奴婢的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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