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微商处线上购买商品是现下时兴的一种购物方式
但该交易模式难以核实双方的真实身份信息
亦无第三方正规调整双方交易行为
若发生纠纷,很难维权
近日
一网友通过微商购买宠物猫
结果货不对板
在起诉维权过程中发现
微商提供的身份信息竟是假的
经法院调查
该微商的实名认证另有其人!
这个人会是真正的卖猫人吗?
微信加好友买宠物
转账前,张某留了个心眼,要求卖猫人提供身份信息。于是对方发来一张身份证复印件照片,照片上显示该微商的名字是“陈某”。她安心地转了账,然后满心喜悦地等待着可爱猫咪的到来。
然而收到猫后,张某却发现“货不对板”。之前陈某曾给她发来一个宠物猫的视频,她明确告知对方选中了哪只猫,但收到的猫的样貌等特征却和她选中的完全不一致。于是,她马上通过微信联系陈某要求处理。然而,陈某没有再回复她,就像石沉大海一般,再也没有了回音。
之后,张某到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起诉陈某,要求对方退还8500元购猫款。
卖猫人消失无踪
兴宁区法院受理了张某的诉讼请求,并通过公告送达的方式向陈某送达应诉材料。然而公告发出后杳无音信,陈某并没有联系法院应诉。
办案法官敏锐地意识到,卖猫人极有可能冒用了陈某的身份信息以骗取消费者信任,遂联系微信平台调查核实该微商微信的实名认证信息。经查,该微信在2018年1月17日至同年4月21日期间,实名认证信息为代某,并非陈某。
于是,张某向法院申请撤回对陈某的起诉,转而起诉代某要求其退还购猫款8500元。
法院送达应诉通知后,远在湖南某乡村的代某发来了当地村委会出具的一份证明,证明代某一直是该村辖区内常住人口,从来没有变更过户口和身份信息,没有任何不良信誉记录,也从来没有开过网店,做过电商、微商。
法院组织双方通过远程视频方式进行质询,发现身为农村老人的代某对微信使用操作的具体流程并不清楚,与卖猫人流畅使用微信进行交流、收款等行为不相符。并且,张某也不能确定代某就是她要起诉的卖猫人。
兴宁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通过非正常交易的途径购买宠物,现有证据尚不足以充分证明她和代某之间形成买卖合同关系。因此,法院判决驳回了她的诉讼请求。
审慎选择购物方式
当前,微信已经成为我们最常用的一种通信工具。也因为交流、支付便捷,越来越多的人选择使用微信进行交易,由此衍生出“微商”等新型的网络购物方式。
然而,与传统的线下购物和一般的网络购物不同的是,微商等非正常交易模式过于依赖交易主体的交易诚信,缺乏交易市场第三方合法性审查和监督,交易双方难以核实对方的真实身份信息。如果盲目采用此交易模式,一旦发生纠纷,将很难进行维权。
法官提醒,消费者最好选择实体交易线下途径或者有正规调整双方交易行为的第三方线上途径进行购物,对采取微商等非正常交易途径购物应当审慎。如选择费用负担可能更少、风险承担可能更高的隐蔽式非正常交易方式,则应当知晓交易相对方存在无法查明的风险,并承担维权不利的交易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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