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益与小群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小群将涉案房产及其设备在良好状态下出租给小益,作为住宅使用;租赁期一年”
小益承租期间,正逢炎炎夏日,空调突然出现故障无法使用,小益遂向小群要求其承担空调的维修义务,但小群认为此房屋及里面的电器设备出租给小益时是良好的状态,是小益自己使用不当造成空调无法使用,因此小益应当承担空调的维修义务。
那么空调的维修义务应当由谁承担那?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七百零八条:“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限内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第七百一十一条:“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
第七百一十二条:“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七百一十三条:“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请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因承租人的过错致使租赁物需要维修的,出租人不承担前款规定的维修义务。”
律师说法: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小群作为出租人应当提供符合居住条件的租赁物及其附属设施,小益作为承租人应当正当、合理的使用租赁物及其附属设施。
现小群出租给小益的房屋附带家具电器等附属设施,小群和小益未在合同中约定维修义务的承担,因此应当由小群承担空调的法定维修义务,小益有权在空调无法使用时通知小群并请其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小群在合理期限内不履行维修义务的,小益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应当由小群承担。
因维修空调影响小益使用租赁房屋的,小益有权要求小群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但是如果小群能够证明是因小益不当使用或者有其他过错导致的空调无法使用,则应当由小益自行负责维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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